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藝人謝麗金與梁姓前夫協議離婚後,梁男2016年提告,要求謝麗金履行離婚協議,將保時捷過戶給他。但謝麗金表示,她從未答應要將車送給前夫,是他說要用100萬跟她買車但卻反悔,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判梁男敗訴,謝麗金毋須過戶該車,全案可上訴。

梁姓前夫主張,離婚協議載明,車子及汽車相關產品歸男方所有,其餘歸女方。但謝麗金並未將保時捷過戶給他,加上她一直不過戶,他只好提告。

謝麗金則主張,梁男曾要求她簽切結書,載明她會把這輛車贈與給他,但她拒絕並未在切結書上簽名。離婚時她有3輛保時捷,她已依協議將名下2輛保時捷過戶給他,並要求前夫買下登記在她名下的第3輛保時捷 ,但前夫之後卻反悔。

台北地院調查,第3輛保時捷是公司車,並非謝麗金名下財產,且她和前夫的對話紀錄也顯示,梁男曾經說要用100萬元買下保時捷,法官認為離婚協議書是以「謝麗金」之名簽署,並非以謝麗金公司之名簽署,所以離婚協議的效力,並不及公司車,故判謝麗金勝訴,毋須過戶給梁男,全案仍可上訴。

據了解,謝麗金於2008年時與交往多年的梁姓男子結婚,但僅維持6年婚姻,2人便因個性不合而分手。但謝麗金曾在節目上表示,離婚是因男方有小三。



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
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6次會議今(16)日舉行,會中針對冤案救濟與轉型正義兩議題達成多項決議。在冤案救濟部分,司改委員們認為「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」,為減少冤案,保障人權,政府應強化司法在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的功能,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的救濟功能,對此也通過4項決議。

第一,為了完善刑事判決定讞後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,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,賦予聲請人辯護權、閱卷權、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,並增列「判決違背法令事由」為再審要件,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。

其次,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,司法院應考量給予平反者適當的名譽回復,但會中並未討論到具體實行的方式。

第三,為防止司法誤判、了解誤判因素,將建請司法院、法務部建立「司法錯案研究中心」,分析經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案件,以及經起訴後獲判無罪確定的案件,研究誤判原因,避免冤獄。

最後,為增加冤案救濟管道,使遭誤判的無辜者能獲得重啟審判機會,建請政府研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的「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」,專司有罪確定案件的調查,為無辜者聲請或促使開啟再審。

針對「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」,第一分組召集人羅秉成也解釋,此機制類似獨立的行政法庭,不會變成「第四審」,而是在調查後向法院聲請再審或促使啟動再審,基本上是獨立行使職權來調查司法中的冤錯案,有過濾案件及制?監督司法的效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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